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第二章 生态保护修复/第一节 草原第十三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制度,重点保障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草原需求,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建设项目和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占用草原。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外排土场占用草原,严格控制矿区范围外布局的进场道路、工业广场、尾矿库等生产辅助设施占用草原。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