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促进条例/第五章 社会建设第三十八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规范苏木乡镇、嘎查村两级组织运行,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