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区强化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投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