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促进条例/第二章 经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农牧业区域布局和生产结构,实施种业振兴,大力发展节水农业、生态农牧业,加强耕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做好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和绿色有机品牌打造,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建成供给保障能力强、产业链韧性强、科技装备支撑强、新型经营体系强、绿色发展水平强的农牧业强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