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一氧化二氮等危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