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