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建立和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保护和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