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未成年人保护义务:

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

建立涉及未成年人的信息审查、评估机制,对产品和服务内容定期检查,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提示、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依法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三)落实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和登录要求,采取人脸验证、身份证核验等有效技术措施,识别参与网络游戏的未成年人身份,对未实名注册和登录的未成年人不得提供游戏服务;

(四)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五)不得违反规定为未成年人提供现金充值、礼物购买、在线支付等网络直播打赏服务,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

(六)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未成年人保护义务。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