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民政、教育、公安、卫生健康、网信、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