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使用的零部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