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配合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向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

(二)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已经报停、报废电梯的;

(三)违规进行电梯改造、修理的;

(四)其他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