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鼓励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为具备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便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旧住宅区改造中统筹安排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事项,为其筹集资金提供必要支持。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