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电梯安全运行必需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协助排除电梯故障;

(二)对电梯安全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三)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制造、主动召回,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报告;

(四)不得设置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障碍;

(五)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