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邮政管理部门受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考虑国家安全因素,书面征求市国家安全机关意见。市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