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安全控制区域的划定应当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科学合理、确有必要的原则,由国家安全机关会同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保密、国防科工等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在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一定范围内共同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安全控制区实行动态管理。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控制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实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编制或者修改涉及安全控制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书面征求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编制或者修改涉及机场、邮政快递枢纽、电信枢纽、出入境口岸、铁路枢纽、重要港口等建设项目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国家安全因素,书面征求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
拟出让、划拨涉及安全控制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编制用地规划条件时书面征求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