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反间谍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有效驻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单位应当立即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配合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处:(一)可能被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策动、引诱、胁迫、收买;(二)在境外擅离职守、滞留不归;(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四)参加间谍组织、敌对组织;(五)其他可能涉嫌间谍行为的情形。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