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知识产权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专利工作体系和政策环境建设,保障相关经费,促进专利事业发展。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