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民族教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