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加大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传播,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基地。

民族中小学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课程设置规定,开设民族艺术、民族体育或者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校本课程或者选修课程。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