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贯穿于国民教育全过程,加强学科融入,构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专题课程体系。支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教学研究、主题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创新推动各民族青少年交流交往交融。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