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可以依法开办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其财产,不得干涉其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