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章 经费和财产第四十三条有效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可以依法开办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其财产,不得干涉其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