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权力机构。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民主选举产生。

用人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成立的基层工会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