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州、龙川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龙川江流域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龙川江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和落实河(湖)长制、林长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制定和完善龙川江流域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加大对龙川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