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龙川江流域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龙川江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大科技投入,普及推广使用安全、环保农业投入品,指导农业、林业经营者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妥善处置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和废弃物,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回收并妥善处置包装物和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

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或者指定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用薄膜的回收站点。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对乡(镇)收集的废弃农业投入品及其包装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利用,可以对具体回收者给予适当补助。

农业投入品及其包装废弃物处理费用由相应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生产者、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理费用由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财政承担。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