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南垒河流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保护管理职责:

(一)宣传本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垒河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维护和清淤保洁工作;

(四)制止本行政区域内涉河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南垒河保护管理的其他职责。

南垒河流域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南垒河流域的保护,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法规 ·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