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垒河流域保护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南垒河流域保护职责;
(二)统筹安排南垒河流域生态保护治理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争取国家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支持南垒河流域保护工作;
(三)制定促进南垒河流域产业转型升级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措施;
(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对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推动流域生态安全;
(五)建立南垒河流域保护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
地方法规 ·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