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南垒河流域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相关资金,用于南垒河流域的保护管理和改善生态环境。资金主要来源:上级扶持资金;本级财政预算资金;资源有偿使用费;捐赠和其他资金。

地方法规 ·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