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第十七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单位有以上行为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