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别主管农村和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