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工业节约能源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工业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