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工业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拒绝、阻碍节能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工业节能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