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高耗能产品、设备实行许可证制度。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强制性产品(工序)能耗限额标准,制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逐步淘汰落后产能。

淘汰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报废,不得擅自出让、转售。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