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建(构)筑物临街外立面安装空调设备、太阳能设备、排气排烟设备、通信电力设备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采用隐蔽措施,不得影响建筑外立面整体风格、造型。

空调室外机应当放置于空调室外机位;未设置空调室外机位的,应当以安全和有利于建筑外立面美观的方式置放;空调外管应当采用隐蔽措施,冷凝水应当收集排放,不得直接排放到建筑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