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由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