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害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承担民事责任;严重损害业主合法权益或者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