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十六条已修改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承担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承担义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