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五十八条已修改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业主欠交物业服务等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拒不履行仲裁裁决和生效判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物业发生转移或者灭失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