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民政、财政、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人民防空、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