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六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新建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临时管理规约;(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五)查验记录;(六)交接记录;(七)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备案后十五日内将备案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