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罢免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方式和所得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

(十)制定公共绿地管护办法;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的来源、支付标准;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

(十三)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