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筹备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相关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本人、配偶及其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三)无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或者报酬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