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