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已修改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按照二十至四十平方米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不计入分摊共用建筑面积,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不动产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并申请登记。物业服务用房不得转让和抵押,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用途。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