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已修改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划分或者调整,并在相应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告。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还应当征得相应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