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的《辽宁省邮政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