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对政府投资固定资产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对企业投资固定资产项目的,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国家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