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实行能源成本核算制度、控制管理制度和奖罚制度。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用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