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包虫病的预防、控制、救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包虫病,是指由棘球绦虫的幼虫寄生在人体引起的人畜共患寄生虫病,主要包括细粒棘球绦虫的幼虫引起的囊型包虫病和多房棘球绦虫的幼虫引起的泡型包虫病。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