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发现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调动就近警力开展先期处置和救援工作,视情况采取封控现场、疏散群众、抢救伤员、排查检查等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向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在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前,事发现场所在地的单位、基层组织应当立即组织疏散、撤离、安置现场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