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十九条有效机动车租赁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并如实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通信方式、车辆用途、租赁时间等;开展自助取还车业务的,应当采用技术手段确认实际取车人与承租人身份一致。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